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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通告

时间:2011-01-24 18:44:06  来源:北京市国家税务局  作者: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减免税
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10〕111号)要求,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2010年起定期在我市开展减免税情况调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调查目的
为了全面掌握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,实现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,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,以不断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。同时,规范减免税申报制度,并通过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,接受减免税咨询,为纳税人服务,使调查过程也成为送政策上门的服务过程。
二、调查范围
  (一)减免税概念界定。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,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,包括税率式减免、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。具体包括:已申报已审批、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,退库减免和抵顶欠税等。其中,退库减免包括国税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(即征即退)、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;征前减免包括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等。(二)调查对象界定。截至报告期末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。纳税人无论有无减免税,均须参加调查。个体工商户不需要个人进行申报,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测算。
(三)税种界定。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减免税,不包括关税、以及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。
(四)时间界定。自2010年起开展全市减免税统计调查,2010年为年度调查,2011年及以后年度为半年和年度调查,每半年开展一次,上报时间为年后1月和年后7月。由于数据分析需要,此次2010年减免税调查,应上报2008年、2009年、2010年三年数据。
三、调查方式
(一)关于法人企业调查方式。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辖范围内的法人企业,不论有无减免税,企业均报送《企业减免税调查表》(表格式样、填报说明、减免税分类及说明分别详见附件1、2、3)。有减免税的企业,须根据《调查表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逐项填报;没有减免税的企业,也须实行零报告,填写纳税人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、登记注册类型(代码)、所属行业(代码)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、当期利润总额、当期销售(营业)额、当期应交税金、当期实交税金项,不填写减免信息。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逐户登记并核实。
(二)企业上报时间:
2011年1月1日1月31日
(三)企业获取报表方式:
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(www.bjsat.gov.cn),认真阅读通告后,在“下载中心”采用移动存储介质方式下载《企业减免税调查表》,正确填制后将移动存储介质递交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审核读入。
  四、调查要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的相关规定,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调查工作,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。请广大纳税人务必认真负责,实事求是地配合做好调查工作,确保资料真实,数据准确,填报及时。
 
 
            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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